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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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0號上訴人丙○○
之6訴訟代理人乙○○
之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婚字第100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