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七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並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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