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6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6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19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朱小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小萍
           法 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