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小字第102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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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營小字第1026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上午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台幣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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