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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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良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良益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良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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