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聲請人 林麗芳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之年籍資料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