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素琍
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國維 因98年訴字第3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