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8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本件聲請人前以訴外人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參加伊與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之訴訟(即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8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為由,聲請駁回參加,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繳納聲請駁回參加之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鄭純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