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132號
原   告  王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佳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
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
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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