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鍾承麟
右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
,並檢附其最近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
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確定被告
並送達文書,於法未合。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芷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