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被 告 謝協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
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