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補字第130號
再審原告   吳尚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7年度投小字第15號第一審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
00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查該等
裁判費均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昆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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