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2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二)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