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馮若愛 被告 蔡譯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原簡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趙悅伶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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