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卉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
㈠聲請人陳報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是聲請人
應提出先前參與債務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毀諾原因、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失業,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毀諾當時之收入及支出,另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之父 蕭輔謙 及同為父母扶養義務人之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
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健保費、第四台費用、扶養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第四台繳費證明等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此筆費用。
㈣提出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報廢證明。
㈤說明關於聲請人之父蕭輔謙及2名子女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
細及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醫療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等),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並提出聲請人之父及2名子女之聲請前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㈥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如父母子女)是否
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㈧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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