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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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簡上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