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二號、第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電子遊戲機具八台(內含IC板十塊)」應更正為「電子遊戲機具八台(內含IC板九塊)」,證據欄,除「含IC板十六塊」應更正為「含IC板十五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附表:
┌──┬────────┬───┬─────┐│編號│遊戲機臺名稱│數量│扣得IC板││││(臺)│數量(片)│├──┼────────┼───┼─────┤│1│超級大舞台│1│1│├──┼────────┼───┼─────┤│2│大舞台│1│1│├──┼────────┼───┼─────┤│3│金象王│1│1│├──┼────────┼───┼─────┤│4│超級魔法球│1│1│├──┼────────┼───┼─────┤│5│全象王│1│1│├──┼────────┼───┼─────┤│6│滿貫大亨│2│2│├──┼────────┼───┼─────┤│7│超級賽馬二人座│1│2│├──┼────────┼───┼─────┤│8│超級大舞台│1│1│├──┼────────┼───┼─────┤│9│大舞台│1│1│├──┼────────┼───┼─────┤│10│魔法球│1│1│├──┼────────┼───┼─────┤│11│滿貫大亨│1│1│├──┼────────┼───┼─────┤│12│賽馬雙人座│1│2│├──┴────────┼───┼─────┤│合計│13│15│├───────────┴───┴─────┤│以上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