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0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右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原告對被告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九一)基府社老字第一一一九○二號函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謂:被告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九一)基府社老字第一一一九○二號函稱:「原告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為新台幣五八七、八二一元,已逾基隆市發放老人生活補助自治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不符申領資格」等語,未將原告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和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逕以給付總額為原告之所得額,自有違誤,爰起訴請求撤銷被告上開函復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南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闕銘富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