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之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幼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