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4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宣告停止親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宣告停止被告對於所生未年長女 沈家真 之親權,並改定沈家真之監護人,而行親權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灣省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3鄰港底19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行親權人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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