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02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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