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02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