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93號債權人臺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定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款規定計收。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