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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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04號聲請人 鄭錫銘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蘇誌信 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由蘇誌信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登報證明一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表:100年度除第7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蘇誌信│第一銀行旗│022994│56,500元│100年2月31日│YA0000000│││││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