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張麗娟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彭建山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張麗娟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