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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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瑞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能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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