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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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八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妻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四四0四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茲據上訴人以患有糖尿病併尿毒症、高血壓、冠狀動脈疾病、上消化道出向及肝硬化合併肝腫瘤,需長期定期洗腎,心肺功能不穩定,無法如正常人行走外出等情遞狀聲請停止審判,並提出台南巿立醫院九十二年一月廿一日及六月廿三日診斷證明書各乙紙為證,經本院函詢台南巿立醫院查明屬實,有該院九十二年三月廿八日南巿醫字第一九八號及八月八日南巿醫字第九二0五二八號函在卷可稽,被告因疾病顯無法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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