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二號
原告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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