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7,357元,應徵裁判費6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