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106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捌陸肆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8645公克,驗餘淨重0.86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4月28日草療鑑字第098040018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8645公克,驗餘淨重0.86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4月28日草療鑑字第098040018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