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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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6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己○○被告即反訴被告庚○○○訴訟代理人寅○○
戊○○被告即反訴原告癸○○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即反訴被告戌○○訴訟代理人辛○○
甲○○被告即反訴被告子○○被告即反訴被告丙○○被告即反訴被告丁○○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即反訴被告乙○○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即反訴被告申○○被告即反訴被告未○○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即反訴被告午○○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巳○○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卯○○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