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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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林沛淳 被告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亮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依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第二順位抵押權改分配36,000,000元×原告債權額比例1/3=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美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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