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藍偉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相對人 蔣清明 部分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92,273,877元; 伍必翔 部分經核為729,950,8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各徵收費用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琬茹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