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訴人新點意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
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