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