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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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