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3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盧明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人業已繳納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500元。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故變更章程之適格聲請人不包含財團法人自身,請改以貴會董事長為聲請人(應記載「盧明燦即財團法人國美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其印章。
三、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