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鄭凱祐 被告 陳源益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3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