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05號原告 林詠春 被告 趙益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355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3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