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允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李允強所有之手機壹支、攝影機壹個、黑色行李袋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之妨害秘密罪,其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允強所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雖經告訴人撤回告訴,並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然扣案被告所有之手機1支、攝影機1個、黑色行李袋1個均屬上述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依同法第315條之3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3,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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