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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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刑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
聲字第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5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論科。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迭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惟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