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1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2號),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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