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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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柏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人已得相對人同意返還或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或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未為行使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