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9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少連訴字第五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九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