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號抗告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丙○○
乙○○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主參加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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