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志豪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訊問後,被告坦承於起訴書所載加重竊盜犯行4次、普通竊盜犯行2次之事實,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重大。又被告前揭所涉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罪名,且據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供稱:伊因染上毒癮及玩線上簽賭而積欠鉅額賭債,因此下手行竊等語,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106年7月11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0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而本案被告陳志豪部分雖於106年9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106年9月20日宣判,惟尚未確定,為確保後續上訴審理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並審酌被告對於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尚不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爰諭知應自106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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