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52號聲請人 凃展榕 上列聲請人凃展榕因與相對人 張正位 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凃展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聲請人欄未填寫住所、送達處所(及是否指定送達代收人)等聲請人資料,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補本票(票號:CH559412號)正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因本件請求金額係新臺幣3,200,000元,其本票裁定聲請費應為新臺幣2,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