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38號聲請人 程安裡
陳惠宜 以上聲請人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協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將受監護宣告人 陳問命 之財產開具財產清冊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院。
二、請計算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割方式,按公告現值計算,每位繼承人分得之價值各為若干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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