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黃茗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茗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黃茗樫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出具新臺幣8萬元現金保證後,經聲請人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另經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並執行,亦拘提無著,致無法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8日新北檢兆火105執4975字第329684號函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5日中檢宏執富105執助1509字第106053號函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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