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宏犯附表所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陳俊宏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各經本院判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並經確定在案(101年度交簡字第539號、101年度交簡字第2071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為此,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季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