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告中華民國農會(原名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顏玉燕 被告 孫創業
孫興業 蘇富祥 許富勝 追加被告 李應辰 追加被告 孫衛業 (即孫 姚素英 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寶蓮 (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百加 (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慧卿 (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立城 (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樂園 (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樂明 被告 佟葉秀蘭 訴訟代理人 佟德中 被告 佟德川
葉健國 佟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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